从阆中热线最牛站长说起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节选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因为“阆中热线最牛站长”的事情而写这篇文章。可能因为关注得太晚,网络上的声音基本已经被埋没,只看到一个大致的事件始末介绍[来源]:阆中热线接到电话,被“阆中某部门”要求删除“四川省委书记、省长回复网友10条留言”的帖子,该贴直指阆中天然气、阆中嘉陵三桥等阆中民生问题。其他同类网站均已照办,偏偏阆中热线的管理员拒绝了该部门的要求。之后“某部门”抬出《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并以关闭网站作威胁,而阆中热线则在头版头条刊登广告,声称宁死不屈。之后事态扩大,南充市委宣传部要求网站整改,而阆中热线启用国外服务器继续坚持,并宣称删除违法帖需下达书面通知,否则不予以受理。最后阆中市宣传部致电阆中热线,表示“并未要求整改、删帖”,并召开紧急会议,调查删帖电话到底是谁打的。最终阆中热线被关闭,其域名lz08.cn无法访问。

因为没有读过被要求删除的帖子,不知道其内容是否有违反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我们的管理规定制定得太不完备了。

首先一个是违法内容的界定含糊不清。比如十九条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没有具体的尺度,于是负面新闻都可以理解为损害国家荣誉;再比如“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宪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都是公民自由,公安机关依法备案登记和维持秩序,游行本无非法一说,如果认定没有备案的就算非法,而策划和倡议是备案的先决条件,在这一条中却成了“煽动”。这样的规定很难作为网站管理人员的实施准则,出现阆中热线管理员拒绝删帖的情况也不奇怪,在他看来被要求删除的帖子根本就没有违反规定。

第二就是司法程序描述不清,这个也是笔者认为最需要改进的。比如第二十条规定的网站的义务,发现违反规定的帖子要立即删除,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新闻办是监督部门,发现网站没有删除的要通知网站删除,可是全文都没有说明具体通知的内容格式和下达方式,也没有明确给出删除信息的时限和对违法内容认定不同时的申诉办法。也难怪阆中热线提出“删除违法帖需下达书面通知,否则不予以受理”,你看这不就有电话口头通知删帖,然后拒不承认的事情发生么。

第三是对权力部门约束不力。第二十六到第三十条则大费笔墨书写追究网站责任的方案,具体到什么情况罚款多少,什么情况关闭网站,相比之下,第三十一条追究监管部门人员的责任则显得十分轻描淡写,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中国互联网管理现状,法律缺乏,法规含糊不清,灵活度太大,监管部门繁多,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官员滥用职权封杀网络民意现象普遍。考虑到中国的政治体制现状,这种互联网监管状况的转变恐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阆中热线的站长不畏强权,据理力争的勇气和态度值得所有站长学习。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