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将实施准入制度

以下内容来自sohu新闻,绿色部分为个人评述。

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联合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核心内容为对网络视频发布采取准入制,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获得广电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而对于许可证的获得有若干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这条消息意味着,Web2.0的三种主要服务(博客、大众视频、交友社区)之一将要成为历史。据悉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

另有报道:1月4日,《华尔街日报》以《中国拟加大网络视频审查力度》为题报道了《规定》的出台。国外对中国公共信息内容审查制度的批评屡见不鲜,思科曾经因为协助建设GFW而被美国当局调查。但任凭老外怎么批评,这种事情恐怕永远不会终止。

另有国内律师表态:此次出台的《规定》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规章只能是针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而国内目前现行的 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视听准入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规定。漠视法律的往往是执法者,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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